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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相关政策

来源:大连人力资源市场 时间:2020-12-25 作者:爱聘网 浏览量: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管理,积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7〕46号)和《关于印发<大连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财社〔2017〕1284号)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通知如下:

就业见习是培养实用型、创新型人才的重要途径,是由政府组织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政府认定的见习单位中进行实践锻炼的一项就业准备活动。就业见习工作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配置、双向选择的原则,充分调动见习单位和高校毕业生的积极性,努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及早顺利实现就业。见习期为3—6个月。见习期内,见习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见习人员”)与见习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

一、关于见习工作职责分工

(一)大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高校中心”)负责全市就业见习信息系统的建设,建立全市就业见习需求和岗位信息库,统筹组织全市性就业见习供需对接交流活动,对全市各地区就业见习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评估。

(二)各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制定本地区就业见习工作实施细则;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受理本地区见习单位建立申请,并予以认定;负责申请参加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资格审核工作;负责征集本地区高校毕业生的见习需求和见习岗位信息,并即时通过“大连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向社会发布;组织本地区见习单位和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各类就业见习供需对接交流活动;配合见习单位做好见习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将符合条件的见习单位和高校毕业生申请材料、信息公开证明材料、相关资金往来凭证等纳入档案管理;做好享受补贴的单位名称和人员名单(含身份证号码)、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信息公示、公开工作。

(三)见习单位负责开发和提供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负责制定见习管理制度和见习方案,完善劳动保护措施;明确具体负责就业见习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委派实践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技术或管理人员作为见习带教老师;按规定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关于见习单位申请、认定与退出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体现公益、促进就业相结合的原则,对见习单位实行用人单位自主申请、协议约束、定期考察、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

(一)见习单位申请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

2.能够提供具有一定专业要求和业务内容的见习岗位,拥有对见习人员进行指导并帮助其提升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的带教老师;

3.工作环境良好,各项劳动保护措施完备,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就业见习管理制度,能够对见习人员进行有效管理;

4.用人单位所在地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见习单位认定程序

1.申请建立见习单位的用人单位按要求向所在地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提交具备上述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

2.申请单位所在地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在认真核查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认定为见习单位,并向市高校中心备案。

见习单位管理期限为2年。期满前3个月,见习单位可提出继续开展见习工作的申请,经所在地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考察确认符合条件的,可保留见习单位资格。

(三)见习单位退出机制

见习单位运行过程中,有关情况发生变化已不符合建立条件的,应及时提出退出申请,所在地区高校毕业生服务机构经核查确认后取消其见习单位资格。见习单位未按规定开展见习工作的,所在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应对其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取消见习单位资格。

三、关于见习申请对象与程序

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持《就业创业证》申请参加见习。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通过“大连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实名注册后选择已发布的见习岗位,经见习单位审核同意,履行相关程序后即可上岗。见习人员见习期内应遵守见习单位的规章制度,按照见习带教老师的有关要求开展见习,服从统一的调度和安排。

四、关于见习补贴项目和标准

对见习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见习期间,见习单位应为见习人员按月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费。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含50%)的见习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3给予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见习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留用率按年计算,留用率=本年度完成就业见习被本单位留用人员数量/本年度完成就业见习人员数量。

见习期间,见习单位负责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标准不高于200元/人。

指导管理费主要用于补贴见习带教老师的指导费用以及见习单位因见习带教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补贴标准为每带教1名人员每月补贴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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