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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来源:大连人力资源市场 时间:2020-12-25 作者:爱聘网 浏览量: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意见》(大政发〔2012〕46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大政办发〔2014〕54 号)、《关于执行就业工作政策有关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14〕39 号)和《大连市加强创业孵化平台建设进一步促进创业型人才在连创业办法》(大委发〔2015〕8 号)等文件,高校毕业生到大连就业创业享受以下政策:


一、优化初次创业人员创业环境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初次创办企业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一次性给予 6000 元创业资金补贴。
2.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初次创业的,领取营业执照后可一次性申领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3.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加入团市委组织实施的 YBC 项目,接受咨询培训、资金支持和导师辅导等扶持。
4.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按规定给予 10 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高校毕业生在高新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贷款额度为 20 万元,并享受贴息政策。
5.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
6.留学回国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按规定享受现行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
7.初次创业人员(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首次领取营业执照的创业者)创办企业免费或以优惠租金入驻孵化基地的,按规定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8.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 3 年内按每户每年 96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扶持创业孵化工作健康发展
1.建立创业扶持基金。创业扶持基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 年,利率一般为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 20%;对符合条件的,市政府按贷款基准利率的 50%给予贴息支持。
2.每年从创业孵化平台中选拔一批有发展潜力和带头示范作用的优秀创业人才,市政府按 1 万元/人的标准组织参加高层次的创业进修或交流考察。
3.每年从创业孵化平台中遴选一批优秀在孵企业,市政府给予每户 5—10 万元资助。
4.对选拔出的创业孵化平台优秀创业人才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的,市政府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其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由现行的 6 个月缩短到 3 个月,贷款额度上浮 20%但不得超过当地最高贷款限额并符合其它限制性规定。
5.对初次创业人员免费或以优惠租金入驻孵化基地开展经营活动的,按规定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6.对所有初次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孵化服务,各级政府对苗圃哺育和实体孵化工作成果给予补贴。
三、实施就业技能培训
1.大学生可根据个人职业规划和学业情况选择参加 2 次政府补贴就业技能培训,或向市公共实训基地和大学生实训示范基地申请参加技能实训,对培训(实训)后经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享受相应培训、鉴定补贴和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2.大连市生源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以及在校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技能培训的,市政府按培训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四、实施涉农项目就业
1.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对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报考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时可按规定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加大基层机关考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三支一扶”计划高校毕业生的工作力度,市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和市属事业单位选聘人员时可优先考虑已进入基层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的“三支一扶”计划高校毕业生。对到县属乡镇、村工作且服务期满 2 年以上的,其在校期间申领国家助学贷款的本金和利息由市和服务所在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各按 50%的比例代为偿还。
2.城镇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到市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都市型现代农业示范区的创建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就业,与企业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 年内由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50%对高校毕业生给予生活补贴。
五、落实中央和省项目就业
1.按规定全面落实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高校毕业生在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申报相应职称时,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或放宽外语成绩要求。
2.参加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的大学生志愿者享受工作和生活补贴及相关待遇。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志愿者,报考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时按规定享受各项优惠政策,报考高校硕士研究生时按规定享受加分政策。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3.按照省委组织部部署安排,实施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工作。选聘到村(社区)任职的大学生村官,按《大连市大学生村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享受各项政策待遇。
六、鼓励参军入伍
1.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大学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退役后复学的实行学费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应届毕业生实施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2.对自愿应征入伍的大学生,可保留学籍至退出现役后两年内。
3.入伍时是大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复学的,由征集地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按照当地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经济补助标准发给经济补助;退役后不愿意复学的,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政府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给予政策优惠。
4.高校毕业生可在毕业学校所在地应征入伍,退役后允许在入伍地落户。
5.大学生和异地入伍的高校毕业生的进藏义务兵服役期满,或转为士官、提干和考入军队院校的,可到批准入伍地民政部门申领进藏义务兵优待金,标准为当地义务兵优待金的 4倍。
6.退役高校毕业生参加我市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时,笔试总成绩加 5 分。
7.对优秀高校毕业生士兵可依据《从大学毕业生士兵中选拔军官暂行办法》(政联〔2011〕10 号)提干、报考军校和保送入学。
七、加大人才储备力度
1.继续落实岗位储备计划,市政府每年储备 1000 名择业期内未就业的我市生源高校毕业生。聘用到储备计划岗位的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服务期限一般不超过 1 年,确因岗位需要且经核准后服务期限可延长 1 年。服务期内,高校毕业生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并参加社会保险。落实就业单位的,可提前解除聘用关系;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服务期满后自主就业。储备计划岗位出现空缺时可随时递补。
2.实施千岗计划,市人社部门采取考试方式,择优招用高校毕业生从事基层公共服务工作,服务期间享受生活补贴并参加社会保险;鼓励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公开招聘街道、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优先考虑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
3.继续做好就业见习工作,就业见习单位每接受 1 名就业见习毕业生,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给予 50 元/月的指导老师带教补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期间,见习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50%对见习单位给予补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承担。

八、做好就业帮扶
1.对到社会组织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协助办理接收、落户手续。
2.将我市生源的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和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作为帮扶重点,纳入就业援助体系实行“兜底”安置。
3.毕业年度内的残疾高校毕业生和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高校毕业生,离校前按每人 1000 元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4.对毕业 3 年以内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申报灵活就业的,按其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的 60%给予 2 年补贴。
5.对毕业不满 5 年,且与用人单位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校毕业生,按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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