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标准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3%;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及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3%。
文件依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17〕16号)
申请渠道:市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市内四区和高新区),区市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价格临时补贴
在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或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时,向我市行政区域内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为:本人同期月失业保险金标准×我市当月月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比涨幅或我市CPI中的食品价格当月同比涨幅。
文件依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大连市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大人社发〔2017〕411号)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费的,可领取3-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2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3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2年不足3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6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不足4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9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4年不足5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2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6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3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6年不足7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4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7年不足8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5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8年不足9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6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9年不足10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8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及其以上,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4个月。
失业人员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按重新就业后的缴费时间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享受的其他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还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生育补助金、丧葬抚恤补助金等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女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分娩可一次性领取本人年应领取失业保险金50%的生育医疗补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按照当地在职职工死亡的待遇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
申请渠道:市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市内四区和高新区),区市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