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战略,进一步发挥引智工作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大连市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海外优秀专家集聚计划(以下简称“海聚计划”)是指为鼓励我市企事业单位引进急需紧缺的海外高层次专家来连创新创业而实施的海外优秀人才引进计划。
第三条海外优秀专家是指我市企事业单位通过具体引智项目聘请的符合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需要的高层次外国专家、台港澳专家及具有国外长期居留资格的华裔专家。
第四条“海聚计划”引智项目是指为扶持和推进我市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和产业集群等发展所设立的各类引智项目的总称。
第五条通过实施“海聚计划”,遴选支持我市各类引智项目100项,推广引智成果10项,每年引进海外优秀专家1000人次。
第六条市人社局(外国专家局)是“海聚计划”引智项目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主要职责:
(一)制定“海聚计划”引智项目工作规划、目标和任务;
(二)“海聚计划”引智项目的组织、征集和汇总;
(三)“海聚计划”引智项目专家评审会的组织协调;
(四)会同市财政局编制“海聚计划”引智项目年度经费预算,提出资金资助计划;
(五)“海聚计划”引智项目的计划下达、组织实施和管理服务;
(六)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海聚计划”引智项目工作的绩效考核。
第七条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人社局(外国专家局)编制年度“海聚计划”引智项目经费预算并根据市政府批准的项目计划拨付资金,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社局负责配合市人社局(外国专家局)开展本地区“海聚计划”引智项目的征集汇总和组织实施,并做好项目的跟踪管理和服务。
第九条各项目承担单位是“海聚计划”引智项目的实施主体,负责按计划做好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经费的使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海聚计划”引智项目主要扶持领域:
(一)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电子信息、节能环保、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二)装备制造、港口航运、冶金化工、服装等传统优势产业项目;
(三)金融、物流、物联网、电子商务等现代服务业项目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新兴服务业项目;
(四)绿色农业、生态农业、特色农业、观光农业和工厂化农业等现代农业项目;
(五)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其他领域项目。
第十一条“海聚计划”引智项目专项资金资助标准:
(一)配套项目。是指对国家和省级立项的各类引智项目。给予项目单位总量不低于1:1的资金配套。对配套经费额度低于市级常规项目经费资助标准的,按市级常规项目经费资助标准进行配套。
(二)重点项目。是指符合国家和我市重点战略需求,对我市重点行业和重点产业发展发挥关键和带动作用的引智项目。给予项目单位每项80万元资助,每年项目总数10项。
(三)专项项目。是指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对我市重点产业的某一领域发展发挥重要作用的引智项目。给予项目单位每项50万元资助,每年项目总数20项。
(四)常规项目。是指促进企业新产品、新技术及新工艺研发,对解决制约企业发展关键技术及管理问题发挥积极推动作用的引智项目。给予项目单位每项20万元资助,每年项目总数70项。
(五)引智成果推广项目。是指经过1年以上孵化、具有示范推广价值且成效显著的引智成果(特别是农业成果)推广类项目。给予成果推广单位每项30万元资助,每年项目总数10项。
第十二条“海聚计划”引智项目申报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在我市登记注册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规范的企事业单位;
(二)有具体的海外专家引进计划,并能同时配备充足的中方技术团队配合海外专家开展研发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和技术转化能力;
(四)对所申报的项目具有持续稳定的经费投入能力;
(五)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信用良好。
第十三条“海聚计划”引智项目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际上享有较高声望的科学家、知名专家、学者;
(二)在海外知名企业担任过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的高级人才;
(四)海外科技专项、工程建设等领域发挥重要作用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
(五)海外高校、科研机构等教育科研领域的学术带头人;
(六)我市急需紧缺的其他海外优秀专家。
第十四条“海聚计划”引智项目申报立项流程:
(一)项目征集。市人社局(外国专家局)根据国家、省批复我市各类引智项目计划情况,组织征集年度“海聚计划”引智项目;
(二)项目评审。市人社局(外国专家局)组织召开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出具评审意见;
(三)项目公示。评审结果通过大连市外国专家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项目,市人社局(外国专家局)组织调查核实,经核实确有问题的,取消本年度项目资助计划;
(四)项目下达。公示结束后,经市政府批准,正式下达我市年度“海聚计划”引智项目计划。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根据年度“海聚计划”引智项目计划,市人社局(外国专家局)会同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社局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动态管理。如项目承担单位发生名称变更、合并、重组、搬迁、专家变更以及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等重大事项,相关单位应在30日内经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社局报市人社局(外国专家局)履行变更报备手续。
第十六条项目总结。项目承担单位在年度项目执行完毕后,要将项目总结、经费决算材料经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社局报市人社局(外国专家局),经市人社局(外国专家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年度专项经费。
第十七条“海聚计划”引智项目总结决算材料:
(一)项目执行情况总结;
(二)外国专家来连工作证明材料,包括护照、签证、出入境记录的复印件,以及国际机票和专家现场工作照片等证明材料;
(三)审计报告。项目承担单位须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经费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所发生的费用可从引智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八条“海聚计划”引智项目专项经费使用范围:
(一)获批国家和省立项的各类引智项目,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二)列入市计划的引智项目,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海外专家的工薪、国际旅费、食宿交通费、项目专项审计费以及与项目研发和专家技术指导密切相关的其他费用;
(三)列入市计划的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海外专家的工薪、国际旅费、食宿交通费,新品种或新技术在推广过程中所发生的引种、试验、扩繁、示范、培训、资料和技术服务费,项目专项审计费以及与成果推广密切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获批国家引智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要求,给予1:1配套资助,配套经费由市财政统一支付;省引进海外研发团队项目的配套经费和市“海聚计划”的引智项目经费,由市财政与项目申报所在区市县(开放先导区)财政按照1:1的比例分担,区市县(开放先导区)负担部分,通过年末结算划转。执行中,由市财政局统一拨付至市人社局(外国专家局),市人社局(外国专家局)负责拨付至各项目单位。
第二十条引智项目承担单位是责任主体。在项目实施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相关规定严肃查处,5年内不得申报各类引智项目;触犯相关法律的,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对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负有法律责任,对出具虚假报告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海外优秀专家的认定范围为:国家和省引智项目专家、市“海聚计划”引智项目专家、荣获各级政府“友谊奖”的专家。被认定为海外优秀专家的,市人社局(外国专家局)可为其出具“海外优秀专家证明”。
第二十四条对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海聚计划”引智项目专家,将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外专千人计划”和各级政府“友谊奖”;对荣获大连市政府“星海友谊奖”的专家,每人给予人民币1万元奖励。
第二十五条对持非“Z”字签证入境并持有由市人社局(外国专家局)出具的“海外优秀专家证明”的专家,将优先为其办理“外国专家证”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并为其随迁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办理居留证件、签证等相关手续提供便利。
第二十六条对长期在连工作服务并持有由市人社局(外国专家局)出具“海外优秀专家证明”的专家,聘请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的,按每人每月缴费额度的50%给予补贴;聘请单位为其购买《外籍及港澳台人士综合医疗保险》的,按每人每年保费额度的50%给予商业补充保险补贴,保费额度上限为每人每年3000元。
第二十七条对长期在连工作服务并持有由市人社局(外国专家局)出具“海外优秀专家证明”的专家,给予发放特诊医疗证,开辟就医就诊绿色通道,享受免费体检等服务。
第二十八条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应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地区“海聚计划”引智项目的相关资助政策,建立促进本地区引智工作发展的长效机制。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市人社局(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和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