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依法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的法定义务,而非自愿行为。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1、国家机关;
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
3、事业单位;
4、民办非企业单位;
5、社会团体。
6、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
其具有强制性丶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
其次,对于单位逾期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或少缴的,职工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而不能申请劳动仲裁。因为公积金事项不属于仲裁的受理范围。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第十四条规定,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